2010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已转为公务员的工商系统原事业编制伤残人员抚恤问题的复函
2026-08-18 16: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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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10)8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已转为公务员的工商系统
原事业编制伤残人员抚恤问题的复函旺客蹈期
安徽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安徽省工商系统原事业编制伤残人员转换伤残身份和抚恤金支付渠道的请示》(民优宇【2010)47号)收悉。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3号)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4号)的规定,鉴于部分转为公务员的工商系统原事业编制人员已列入行政编制,同意将已转为公务员的原在工商系统负伤致残的伤残人员,由原所在单位抚恤,改为由民政部门抚恤。请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做好这部分人员的认定和统计、资料收集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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