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自治区综治办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见义勇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桂综办通(2010)41号 发布年份:2010 医疗优抚

2026-08-17 1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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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國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

桂综办通(2010)41号

自治区综治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文件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

关于见义勇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综治办、公安局(分局)、民政局,见义勇为工作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见义勇为认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结合实际,现就有关见义勇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务工、经商、旅游的中国公民,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抢险救灾、舍已救人以及其他积极救助行为的,都可以申报认定见义勇为。

二、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所属见义勇为组织负责本地见义勇为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申报认定见义勇为应当提供见义勇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公民制止不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的见义勇为行为由派出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毒大队、经侦大队、法制科等基层公安单位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实并提出认定意见:公民抢险救灾、舍已救人等积极救助行为由负责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的单位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并提出认定意见,最后送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三、见义勇为认定申报有效期为2年,时间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算起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所属见义勇为工作组织接到见义勇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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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申报人。申报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确认结论的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请复核一次

四、公安、民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认为申报材料明显不实或根据有关举报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员或受益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提供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见义勇为申报资格。

五、下列行为不能认定见义勇为:

(一)公安民警制止不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制止不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安保人员履行职责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行政辖区内履行职责组织、参与抢险救灾等行为;

(五)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之间的制止不法侵害、舍已救人、扶危救难等救助行为

(六)已经订立婚约或具有同居关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朋友之间的制止不法侵害、舍已救人、扶危救难等救助行为:

(七)具有法定或约定监护关系人之间的制止不法侵害、舍已救人、扶危救难等救助行为:

(八)其他不能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六、见义勇为认定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人或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见义勇为享迹发生地的派出所等公安基层单位或乡镇(街道)民政工作部门,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有关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

(三)县级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收到报送的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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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四)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接到材料后,认真审核,并将申报人员名单和简要事迹在当地张榜公布(需保密的除外)。每次张榜公布时间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五)见义勇为事实确凿,事迹特别突出,经媒体广泛报道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可直接认定见义勇为。

七、见义勇为申报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申报人直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提出申报。

八、从事见义勇为认定工作的人员,对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的申报材料,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或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的申报材料,签署同意意见的: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九、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编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待遇的,按规定取消荣誉,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和待遇,并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是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报见义勇为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

十、本通知不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

联系人:农文兴,电话:0771-6119135,电子邮箱:gxjyy-wjjh@163.com。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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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家家公泰幸生商人文思合国美

深系

国个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审批表

立案编号姓藍名藍

申报人受益人见义勇为主要事迹

证件名称

(心徽密保需)命公实理

性别

证件号码

住国址惠人兴阳

氧小

姓名证件名称住址

性别

证件号码

国思

籍贯

联系电话:盟

籍贯联系电话

中出:

来园公国中大

以上见义勇为事迹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美领民人办工美斯家园通京界中真

号,学业申报人(受益人)签字:

量融真量姐就新美育式美年开月日下医

接受单位

基层公安科所队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审核单位

县级公安局或民政局

初审意见

流下

金金集大康贝司

兴尔汽

O

出中大新鼠人区签字(盖章)素出团

年月日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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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单位

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称呼

姓名

身份证明

确认意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正背面)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盖章

签字(盖章)年月

年月

主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单位或家庭地址 61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盖章年月日

原始文件:[OCR]_2010自治区综治办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见义勇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综办通(2010)41号_20260817_174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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