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11 116号 发布年份:2011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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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要求,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也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11】159号文标准执行。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区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发【2011】159号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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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86元由中央、自治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县(市、区)财政负担86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0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 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七、上述调整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见附件表一至表六);对新认定的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参战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全区统一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执行新的标准。

八、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一至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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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表一)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经费来源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原残疾抚恤金年标准 28690 27780 26870 25960 24600 23680 22770 21410 20040 18670 16850 15490 14580 12750 11840 11390 10780 9110 8660 7740 5470 5010 4550 3640 3190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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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新的残疾抚恤金年标准

32990 31950 30900 29850 28290 27230 26190 24620 23050 21470 19380 17810 16770 14660 13620 13100 12400 10480 9960 8900 6290 5760 5230 4190 3670 3140

中央财政

新的残疾抚恤金月标准 2749 2663 2575 2488 2358 2269 2183 2052 1921 1789 1615 1484 1398 1222 1135 1092 1033 873 830 742 524 480 436 349 306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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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表二)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类别

元/年

城镇农村经费来源

10480 6030

元/月 873 503

单位:元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元/年 8990 5760

元/月 749 480

中央财政

病故军人遗属

元/年 8460 5510

元/月 705 459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

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三)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

元/年 22870 经费来源

元/月 1906

在乡西路军红军

老战士

元/年 22870

160

元/月 1906 中央财政

单位:元 

红军失散人员

元/年 10320

元/月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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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属地农村

小城镇市辖区

经费来源

备注

对象

类别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

中央财政

自治区财政

县(市、区)财政

抗日战争标准 6808 567 7132 594 6928 577 7312 609 7048 587 7492 624

抗日战争(元/年)

4622 960 1226

161

单位:元 

解放战争标准 6044 504 6356 530 6164 514 6536 545 6284 524 6716 560

解放战争(元/年)

4242 720 1082

建国后至1954 年10月31日

标准 5900 492 6200 517 6020 502 6380 532 6140 512 6560 547

建国后至1954 年10月31日(元/年)

4242 60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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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活补助年标准,

3432

单位:元 

生活补助月标准

286

中央、自治区财政

经费来源

200元/月

县(市、区)财政

86元/月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o

生活补助年标准

3000 经费来源

单位:元/月

生活补助月标准

250

中央财政

200

162

自治区财政

50

原始文件:[OCR]_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1 116号_20260818_0913.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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