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民发(2011)159号 发布年份:2011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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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财

政政

部部

民发【2011】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

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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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淮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对河北、山西、吉袜、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 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 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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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

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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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

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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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32990 31950 30900 29850 28290 27230 26190 24620 23050 21470 19380 17810 16770 14660 13620 13100 12400 10480 9960 8900 6290 5760 5230 4190 3670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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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城镇农村

附件3

10480 6030

因公牺军人遗属

8990 5760

单位: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8460 55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2870

单位元/年

在乡西路军红军

老战士 22870

171

红军失散人员

10320

原始文件:[OCR]_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_20260818_091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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