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政部关于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通知

文号:民发(2011)141号 发布年份:2011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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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件

民发(2011)141号

民政部关于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5号)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对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可以纳入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伤残抚恤范围。请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做好这部分人员的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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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11民政部关于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41号_20260818_165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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