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零散烈土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桂财社(2012)198号 发布年份:2012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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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财社(2012】198号

文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

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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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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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

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零散烈

》(财社【2012)71

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主要包括第二条

()散葬烈士墓;

(二)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本办法所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是指按照第三条

《通知》规定,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散葬烈士墓以及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有关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维修、迁移、建设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予补助。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散葬烈士墓平均每座5000元:其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平均每座20万元。

自治区财政部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将本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辖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散葬烈士墓原地修鳝和异地迁葬的数量、所在位置、迁出及迁入地点、启动及完成时间;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等设施维修改造方案、工程实施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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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具体时限要求:纳入年度抢救保护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投入投资概算、自筹资金以及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规模:确保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及管理要求。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香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进展等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提出当年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市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总体规划、项目前期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投资概算及当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等。

(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本辖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实施方案

第六条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全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制定当年全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并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当年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第七条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全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提出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将补助资金下拨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快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资金。对违规使用的,要严格按照《财

》(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香查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将对各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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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力争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并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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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120828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零散烈土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2)198号_20260817_174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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