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12)122号 发布年份:2012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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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2】122号

文件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63号)要求,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也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墓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含从2012年7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人每月调整增加的1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予以调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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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

加45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含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人每月调整增加的10元)。

五、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

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35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六、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附件(表一至表

六)各类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对新认定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生活补助,并执行新的标准。

七、调整后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本次调整所

需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一至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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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经费来源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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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37940 36740 35540 34330 32530 31310 30120 28310 26510 24690 22290 20480 19290 16860 15肠0 15价0 14260 12050 11450 10240 7230 6620 6010 4820 4220 3610

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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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表二)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类别城镇农村经费来源

烈属 12050 693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0340 6620

中央财政

单位: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9730 6340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三)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费来源

红军失散人员

11870

单位:元/年

中央财政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属地农村小城镇市辖区经费来源

对象

类别标准

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

抗日战争 7528 7852 7648 8032 7768 8212 5222 960 1346

195

单位:元/年

建国后至1954

解放战争 6764 7076 6884 7256 7004 7436 4842 720 1202

年10月31日

6620 6920 6740 7100 6860 7280 4842 600 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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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费来源

生活补助标准

3600 中央财政 2736

单位:元/年

市、县财政

864

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费来源

生活补助标准

3540 中央财政 2736

196

单位:元/年

自治区财政

804

原始文件:[OCR]_2012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2号_20260818_091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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