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民发(2012)63号 发布年份:2012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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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财

政政

部部

民发(2012)63号

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

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晰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淮调整为每人每月171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8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5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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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淮调整为每人每月11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1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8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5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1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8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5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 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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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

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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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

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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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37940 36740 35540 34330 32530 31310 30120 28310 26510 24690 22290 20480 19290 16860 15660 15070 14260 12050 11450 10240 7230 6620 6010 4820 4220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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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城镇农村

附件3

12050 6930

单位:元/年

公牺牲军人遗属

10340 6620

病故军人遗属

9730 634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630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

战士 2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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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红军失散人员

11870

原始文件:[OCR]_201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63号_20260818_091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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