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6-08-18 16: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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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12】255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
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后)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逐级报送审批机关,
三、申请人根据审批机关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审
批机关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审批机关。:
四、审批机关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
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1208号)的认定意见。
五、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审批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告知申请人,并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审批机关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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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送检医院:送检疾病:
性别:
(正面)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出生年月:
年月
送检时间:201
(贴照片处)
年月日时
对“送检疾病”的结果(由检查医师书写或另附相关《检查报告单》)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由专家填写):,
经鉴定,以上检查结果:
1.○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2.○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专家签字:
送检单位:
(区(县)民政局(章)
年月日
满年月日
(背面)注意事项
教售
系统
具
美
1.本表由送检民政局录入相关内容,电脑打印生成。除“检查结果”和“医疗卫生专
家小组意见”外,其它内容手工填写无效。
装
2.“送检疾病”仅限于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且录入的慢性病最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端关塔
3.照片压民政局钢印,送检单位加盖民政局印章
4.申请人持本表按送检时间到送检医院,对“送检疾病”进行检查。检查后另由专人将本表及其它“检查结果”从相关检查科室转送审批机关(或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本人不得自取及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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