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为全区烈士遗属家庭和义务兵家庭颁发光荣牌匾的通知

文号:桂民电[2013]3号 发布年份:2013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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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电

桂民电[2013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为全区烈士遗属家庭和

义务兵家庭颁发光荣牌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烈士遗属家庭、义务兵家庭颁发光荣牌匾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优良传统。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起,为我区烈士遗属家庭、义务兵家

庭统一颁发“光荣烈属”、“光荣军属”、牌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

此次全区统一颁发对象为户籍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家庭和入伍时户籍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且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持有《入伍通知书》的义务兵家庭。烈士家庭统一挂“光荣烈属”牌匾;义务兵家庭统一挂“光荣军属”牌匾(此次全区统一颁发对象为2012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同一个家庭既是烈士遗属,又是义务兵家庭的,同时挂“光荣烈属”

“光荣军属”牌匾。二、颁发时间

此次全区统一颁发于春节开始,3月10日前基本完成。今后,结合烈士评定和应征青年入伍情况随时颁发。

三、颁发形式

“光荣烈属”、“光荣军属”牌匾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落款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作发放。

四、悬挂光荣牌扁的组织实施

光荣牌匾的颁发和悬挂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悬挂光荣牌要做到醒目、协调、庄严,一般应悬挂在烈士遗属和义务兵家庭正门门框正上方的中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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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颁发“光荣烈属”“光荣军属”匾,是落实《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抚恤优待政策的重要体现,是我区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是保障烈士家庭和义务兵家庭合法权益的实际举措,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

(二)要核准对象数据。民政部门要向军事机关认真了解当年应征入伍青年人员情况,做到不错一人,不漏一户,确保在2013年3月10日前基本完成普查和牌匾悬挂,让每个对象家庭切实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怀。各地普查的烈士家庭和义务兵家庭户数请于2月4日前报区厅优抚处,今后,每年新增的烈士家庭和义务兵家庭户数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统计上报。

三)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他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烈士家庭和义务兵家庭的荣,誉感,在发放牌匾时,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一定的仪式或活动

(四)要加强督捉检查。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为有关对象颁发悬挂光荣牌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香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烈士家庭、义务兵家庭颁发光荣

牌扁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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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烈士家庭、义务兵家庭

颁发光荣牌匾情况统计表

(2012年度)

填表单位:xx市民政局

单位 xx市

xx县(市、区) xx县(市、区) xx县(市、区) xx县(市、区) xx县(市、区)

审核:

烈士家庭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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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月

义务兵家庭户数

填表人:

备注

原始文件:[OCR]_20130128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为全区烈士遗属家庭和义务兵家庭颁发光荣牌匾的通知-桂民电[2013]3号_20260817_174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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