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于做好原枝柳铁路和原“6927工程”建设返乡人员信访工作意见
2026-08-17 17: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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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信访局
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
卫生厅
西壮族自治区
桂人社函【2013】972号
关于做好原枝柳铁路和原
6927工程
建设返乡人员信访工作意见
天管
这高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民政局、卫生局:
2011年以来,原枝柳铁路和原“6927工程”建设返乡人员(即参加工程建设后返乡,目前身份仍为农民的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人员”)多次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以及自治区信访局等单位反映情况,要求解决社会保障、生活补助、伤亡抚恤、医疗保险等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返乡人
员的信访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关于返乡人员信访诉求五个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要求承认参加工程建设的工龄问题。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职工生活资料之全部及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由于返乡人员身份已明确不是经过国家招工方式招用为国家职工,而是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会战”形式征用劳动力参加国防建设的农村劳动者,在参加工程建设期间,由生产队记工分并参加年终分配,工程结束后返回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其有偿补助并非是工资收入。因此,返乡人员在工程建设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二)关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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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返乡人员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不能按上述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可根据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伤亡人员抚恤金问题。返乡人员要求给予在工程建设中受伤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家庭,按照参战伤亡民兵的有关政策发放抚恤金或补偿金。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返乡人员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抚恤对象范围,不能享受参战伤亡民兵的抚恤政策。
(四)关于要求政府发放定额生活补助金问题。返乡人员要求政府每月给予200-5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金问题,目前没有政策依据。但对于生活有困难的人员(包括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符合领取低保条件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低保补助,做到应保尽保
(五)关于要求解决医疗保障问题。返乡人员要求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享受比一般的农村老人更高报销额度的问题,目前没有政策依据。对返乡人员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报销;超出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二、下大力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返乡人员反复到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诉求的起因是听信了个别人员散布的所谓“自治区正在研究出台政策,为‘三线建设’时期的筑路民兵发放补助款” 的不实传闻,不明真相的部分返乡人员选择从众参与集资并到有关部门上访。因此,做好现行政策的解释工作,特别是做好掌握集资款人员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返乡人员的诉求情况在肯定返乡人员所做出的历史贡献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严格依照有关政策做好说明、说服、引导工作:加强对返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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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引导返乡人员依法理性地表达个人诉求。三、严格信访程序,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引导信访人按照信访程序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就地办理返乡
人员的信访事项,该终结的要依法给予终结。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人员的上访动态,切实把妥善处理该群体信访问题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解释等工作,对涉及本部门职能的信访诉求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返乡人员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处理返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方面的问题;卫生部门牵头处理返乡人员医疗卫生问题,与民政部门协调处理返乡人员医疗救助问题.各级信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负责地处理返乡人员来信,热情接待返乡人员来访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返乡人员的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中银济驾商国国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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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返乡人员信访诉求有关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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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返乡人员信访诉求有关政策说明
一、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六条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寸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第二条规定:“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参加原枝柳铁路和原“6927工程”建设的返乡人员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不能按上述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可根据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战民兵伤残抚恤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有关规定,对民兵、民工因战、因公伤亡的抚恤问题可以参照《条例》中有关军人抚恤的规定办理。在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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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军事勤务的民兵、民工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的,根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桂民发【2010)138号)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向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并呈报自治区民政厅审定,对符合条件的评定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待遇。在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民兵因战、因公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参加原枝柳铁路和原“6927工程”建设返乡人员不属于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民兵、民工,不符合《条例》中有关民兵、民工伤亡抚恤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相关抚恤政策:,同时也不符合参战民兵的认定条件不能享受参战民兵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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