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8-18 16: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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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文件 桂民发【2013】3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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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
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
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第三条
服现役期间惠病的范围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
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予以认定。
第四条
申请。患慢性病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生活困难的,可以
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患病时的基
本情况、工作经历、患病时间、地点、部位、治疗经过和目前病情等、
(二)户口簿、身份证。(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
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
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
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第五条
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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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表》)交予申请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医学检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和《送检表》直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七条
专家鉴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残情医学鉴定医疗
卫生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鉴定意见。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医学检查并出具鉴定结
论:
(一)申请人对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
复香鉴定的:
(二)县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
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复查鉴定的。
第八条 审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 意见,作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或所患慢性病已经治,愈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将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需进行医学检查、专家鉴定的有关费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因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8)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
受相关待遇,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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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
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一)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二)死亡;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四)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五)《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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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姓藍名出生年月入伍时间患病时所在单位、职务
户籍地
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情况(或另附病历相关证
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备注
性别身份证号退伍时间
基本情况:诊断结论:
审查意见:审批意见:
民族
(照片)
(民政局章)负责人签字:年月
(民政局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说明: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市、县(市、区)各一份,自治区民政厅备案一份。要求填写的内容须用墨水手工填写,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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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正面)
姓名:
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送检医院:送检疾病: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贴口片处)
送检时间:20
)年月日时
对“送检疾病”的检香查结果(由检香医师书写,或另附相关《检查报告单》)
检查医师(签字)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由专家填写):经鉴定,以上检查结果:
1.○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2.○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专家(签字):送性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章)
年月日
系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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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注意事项
1.本表由送检民政局录入相关内容,电脑打印生成。除“检查结果”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外,其它内容手工填写无效
2.“送检疾病”仅限于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且录入的慢性病最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3.照片压县(市、区)民政局钢印,送检单位加盖民政局印章。
4.申请人持本表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送检疾病”进行医学检查,检查后另由专人将本表及其它“检查结果从相关检查科室转送审批机关(或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本人不得自取及转送。
5.本表一式三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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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
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
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病: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胃部分切除术:小肠部分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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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一.呼吸系统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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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塞性动脉硬化、静
脉血栓形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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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神经、精神系统轻度癫病;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脊髓炎;
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五.泌尿生殖系统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肾病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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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泌尿系感染:泌尿系结石或梗阻: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一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风湿热;
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严重白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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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管省内市研森金牌
美
:
个
≦ 12 ≧
0.8;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硬化性骨髓炎骨无菌性坏死:滑膜软骨瘤病;骨、关节结核;
骨肿瘤;骨囊肿;
腰推管狭窄症!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瞳孔散大;
眼脸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青光眼;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o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发音或构音不清觉完全丧失注: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
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
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
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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