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桂财社(2013)214号 发布年份:2013 烈士褒扬

2026-08-18 09: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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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财社(2013】214号

文件

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1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事业

知》(财社【2013)」

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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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指自治区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光

荣院和优抚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自治区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及改善在院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供养条件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分配和下达。单

(一)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自治区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实际,联合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民政厅、财政厅。

(二)民政厅,财政厅汇总审核全区申报材料后,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三)民政厅根据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报告及当年中央和自

治区财政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分配建议送财政厅。财政厅审定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申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报告内容

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申报专项补助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

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维修改造工程部分照片:设备更新项目

需提供更新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情况。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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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厅和民政厅将对各地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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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13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214号_20260818_0918.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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