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桂人社发(2013)44号 发布年份:2013 伤残抚恤

2026-08-17 17: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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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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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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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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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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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1)14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和单位纷纷来电来函咨询抚恤金相关政策。经研究,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出台以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8月1日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参公前已退休且仍按事业单位相关待遇执行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机关同类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参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三、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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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13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4号_20260817_1748.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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