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8 09: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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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3】72号
文件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要求,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在老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35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四、提高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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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35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对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上述每人每月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0元
五、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
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 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六、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附件(表一至表
六)各类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对按照规定程序新审定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生活补助,并执行新的标准
七、调整后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本次调整所
需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另文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一至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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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表一)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经费来源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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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43630 42250 40870 39480 37410 36010 34640 32560 3供90 28390 25630 23550 22180 19390 18010 17330 16400 13860 13170 11780 8310 7610 6910 5540 4850 4150
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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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表二)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类别城镇农村经费来源
烈属 13860 797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1890 7610
中央财政
单位: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11190 7290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三)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费来源
红军失散人员
13650
单位:元/年中央财政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属地
对象类别标准
农村小城镇市辖区经费来源
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
抗日战争 8128 8452 8248 8632 8368 8812 5822 960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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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建国后至1954年
解放战争 7364 7676 7484 7856 7604 8036 5442 720 1202
10月31日 7220 7520 7340 7700 7460 7880 5442 600 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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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活补助标准
4020
中央财政
经费来源
3072
单位:元/年 市、县财政
948
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补助标准
4080
中央财政
经费来源
3072
自治区财政
1008
单位:元/年
说明:1、上述标准中含按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调整增加的10元
2、20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标准为39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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