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和国民党抗战牺牲人员墓地及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民发(2013)196号 发布年份:2013 医疗优抚

2026-08-17 17: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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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件民发(2013)196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和国民党抗战牺牲人员墓地及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和国民党抗战牺牲人员墓地及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活在大陆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可采取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合作的方式,给予生活困难救助,救助标准可参照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执行,所需资金通过各地自筹、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

二、对符合城乡低保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相应待遇,切实做到及时纳入,应保尽保

三、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愿意入住敬老院的,优先安排床位,进入敬老院供养;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需要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优先安排位,实行机构供养;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和城市非“三无”对象,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当地政府适当减免部分费用,减免幅度视当地财政状况确定。

四、对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由政府全额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人员可部分资助参保参合;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并通过将其纳入为相关群体医疗服务活动范围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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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举办纪念抗战胜利等重大活动以及元日、春节等重大节日邀请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参加并予慰问,组织和倡导在清明节、抗战胜利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到国民党抗战纪念设施参加祭奠活动

六、经甄别,确系抗日战争中对日伪军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员墓地和纪念设施,无保护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维修改造和保护管理,褒扬为抗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员,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各地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掌握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家庭和生活状况以及抗日战争中对日伪军作战牺牲国民党人员墓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现状,以便,于落实上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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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1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和国民党抗战牺牲人员墓地及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196号_20260817_1748.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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