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2026-08-18 0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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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军区司令部
桂民发【2013】74号
文件
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
现将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
知》(民发【2012)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都在本自治区行
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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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总國
政
部
参谋部
民发(2012】193号
文件
关于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司令部,各省军区(卫成区、警备区):总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保证义务兵优待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各地建议和工作实际,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明确如下:照函)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正在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二、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三、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
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
四、高校在校生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
五、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六、本规定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
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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