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14〕10号 发布年份:2014 退役安置

2026-08-18 09: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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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4]10号

文件

关于完善我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写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生活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由现行每两年调整一次、每次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为每年调整一次、每次每人每月增加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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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140227关于完善我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桂民发〔2014〕10号_20260818_092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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