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能否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复函

文号:桂民函(2014)209号 发布年份:2014 退役安置

2026-08-18 09: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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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14】209号

关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能否享受

生活补助待遇的复函

玉林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再就业的二次入伍人员能否享受参战生活补助的请示》(玉民报【201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对象必须是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因此,对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属于无工作单位人员,可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对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属于实现再就业,等同于有工作单位,不能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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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140306关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能否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复函-桂民函(2014)209号_20260818_092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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