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14)45号 发布年份:2014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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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4)45号

文件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通知》(民发【2014】205号)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

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含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人每月调整增加的10元)。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

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惠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

每人每月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5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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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 元。

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部分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 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 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八、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附件(表一至表九)各类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按照规定程序,对新审定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优抚对象,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本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另文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涉及本文调整对象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的相关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一至表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11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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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表一)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经费来源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231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52360 50700 49040 47380 44890 43210 41570 39070 36590 34070 30760 28260 26620 23270 21610 20800 19680 16630 15800 14140 9970 9130 8290 6650 5820 4980

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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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表二)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类别城镇农村经费来源

烈属 16630 1116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4270 10650

中央财政

单位: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13430 10210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三)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费来源

红军失散人员

16380

单位:元/年中央财政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类别/标准

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

经费来源

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

抗日战争 9448 7022 960 1466

232

单位:元/年

建国后至1954年

解放战争 8704 6662 720 1322

10月31日

8560 6662 600 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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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生活补助标准

4620

中央财政

经费来源

3456

市、县财政

1164

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生活补助标准

4800

中央财政

经费来源

3456

自治区财政

1344

说明:1、上述标准中含按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调整增加的15元

2、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标准为385元/月。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七)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费来源

单位:元/年

部分烈士子女

2400

中央财政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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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八)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经费来源

180

中央财政

部分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九)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入党时间

标准

生活补助标准

经费来源

1937年7月 6日前 6360

单位:元/年

1937年7月7日至 1945年9月2日

5640

中央财政

234

1945年9月3日至 1949年9月30日

4680

原始文件:[OCR]_20141112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4)45号_20260818_092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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