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026-08-18 09: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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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财
政政
部部
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发改价格【2014】182号
文件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
(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民攻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2011年初,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
源杜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各地积极落实通知要求,全面建立了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启动条件不规范、补贴标准不合理、机制落实不到位,制约了联动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完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启动临界条件
各地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要满足以下要求: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一4%之间,具体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或 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以确保联动机制能够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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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作用,同时与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相衔接。已经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作为启动临界条件的,可以继续采用,临界条件参照采用CPI情况下的要求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明确联动方式
各地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者中止联动机制,不得进一步下放室县区级。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 个月达到临界条件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和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合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各地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一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尚未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地级市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地级市指数数据。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要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地级市自行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最低标准。
四、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各地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额,确保在第3个月当地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城乡低保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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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当地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七、进一步落实责任
完善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国
务院的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联动机制完善工作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和通报制度,对信息报送不实、工作开展不力的省份进行通报。
八、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发布新
闻稿、专家访谈、困难群众参与互动等多种形式,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政府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看待联动机制作用,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以上,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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