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政部关于“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函(2014)17号 发布年份:2014 烈士褒扬

2026-08-18 09: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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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14)17号

“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鄂民政发【2013)33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告知其家属有关优抚政策,并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及时办理发放定期抚恤金等事宜。

“三属”是否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需经民政部门审核。因此,定期抚恤金应从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三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之日起开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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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14民政部关于“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函(2014)17号_20260818_0921.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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