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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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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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4)12号
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第34次、35次常务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使他们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减少制度碎片化,不断增进社会公正和群众的幸福感,现就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现有政策落实,稳步提高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水平
优待抚恤是国家对优抚对象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抚慰,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是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保障。这些民生保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近9000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他们基本生存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将优待抚恤、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政策的落实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抓好政策落实。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优先安排优待抚恤、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各项民生保障资金,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预算、分配、拨付、发放等各个环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手中。要进一步完善优待抚恤、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各项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中央财政将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继续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指导并支持地方稳步提高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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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年终岁末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建国前老党员和闲难群众,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增强社会救助托底功能
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以增强公平性、适
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要以“扫盲区、织密网、托住底”为目标,通过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全体居民在获取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待遇公平。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出发,合理确定幢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欲助标准,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及其他特殊困难。所需资金以地方负担为主,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同时,为盘活存量资金,地方可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充
分发挥联动机制在化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联动机制启动条件、补贴标准、发放时限等。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能分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物价上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及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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