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评残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15)43号 发布年份:2015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59:59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桂民发(2015)43号

自治区民政厅

文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评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民发(2013)208.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评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范围

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直接参加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以下统称为参试退役人员)。

二、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参试退役人员申请评残,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按照参试退役人员

认定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其申报评残的疾病或症状属于民发(2013】208号文件规定评残病种范围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并注明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民发(2013】208号文件规定评残病种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67

≦ 2 ≧

(三)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对各市、县(市、区)汇总上报符合参试退役

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残疾等级鉴定对象,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对病历记载属于《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疾病或症状进行检查和鉴定,由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对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评定残疾等级,对不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

(四)公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经鉴定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

件的,书面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进行,时间不少

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工作,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申报意见,报送自治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农具文馆

(六)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办理《残疾军人证》,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逐级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申请评残应当提交的材料

参试退役人员申请评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甲(一)本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在参试部队服役的起止时间、服役期间历任职务、申请评残的疾病或症状申明等。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原件)。(三)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原件)。

268

≦ 3 ≧

(四)近期就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诊断材料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见附表)

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七)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四、经费组成

参试退役人员首次参加残疾等级鉴定所需的检查费、鉴定费由自治区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负担。

参试退役人员参加残疾等级鉴定的往返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个人申请复查鉴定所需的检查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本人自行负担。

五、其他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由民政部门组织体检的,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后,由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鉴定意见,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确保我区参试退役人员评残有关工作有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8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

269

≦ 4 ≧

附件1

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

申请评残事项受理通知书

(式样)

X X ×同志:

你提出评定残疾等级事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自治区民政厅自治

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评残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5】43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受理,请你按照规定时间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参加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检查和鉴定,(具体检香和鉴定时间由自治区民政厅另行通知)。

办理期间,你可以拨打联系电话询问有关情况

XXX县(市、区)民政局  XXXX年XX月XX日 

(XX县民政局联系人及电话:XXX

270

XXXXXX

原始文件:[OCR]_20150818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评残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5)43号_20260818_1659.txt
← 返回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