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8 09: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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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狂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5】54号
文件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
每人每月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5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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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 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
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 元。
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
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 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八、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附件(表一至表
九)各类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按照规定程序,对新审定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优抚对象,自认定身份之日下月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附件经费来源规
定执行。本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另文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涉及本文调整对象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标
准的相关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一至表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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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一)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五级
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
登服
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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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60210 58310 56400 54490 51620 49690 47810 44930 42080 39180 35370 32500 30610 26760 24850 23920 22630 19120 18170 16260 11470 10500 9530 7650 6690 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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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二)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城镇农村
19120 1451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6410 13850
单位:元/年病故军人遗属
15440 1327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三)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4175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1750
单位:元/年
红军失散人员
1884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抗日战争
类别标准
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
经费来源
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
11848 9422 960 1466
249
解放战争 11104 9062 720 1322
单位:元/年建国后至1954年
10月31日
10960 9062 600 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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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活补助标准
5220
中央财政
经费来源
3936
单位:元/年
市、县财政
1284
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补助标准
6180
中央财政
经费来源
4416
单位:元/年
自治区财政
1764
说明:1、上述标准中含按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调整增加的15元
2、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标准为500元/月。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七)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费来源
部分烈士子女
3600 250
单位:元/年
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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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八)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经费来源
单位:元/年 240
中央财政
部分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九)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入党时间
标准
生活补助标准
经费来源
1937年7月 6日前 6960
1937年7月7日至 1945年9月2日
6240
中央财政
251
单位:元/年
1945年9月3日至 1949年9月30日
5280